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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张民一初字第0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4

案件名称

白润香与马牙生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川回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润香,马牙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家川回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张民一初字第04号原告白润香,女。被告马牙生,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白润香诉被告马牙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白润香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系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润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马建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