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游民初字第679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原告绵阳市南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市南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赵金华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游民初字第6792号原告绵阳市南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游仙区游仙路305号。法定代表人冯朝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力,绵阳涪城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金华,女,汉族,生于1976年11月10日,住绵阳市游仙区朝真乡崇林村7组2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市南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赵金华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市南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和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阳市南亚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征收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 东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