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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岳池刑初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袁某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岳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池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岳池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岳池刑初字第6号公诉机关岳池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袁某某,绰号“潇洒”,男,生于1990年10月5日,汉族,高中肄业文化,粮农,2013年9月6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岳池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依法逮捕。岳池县人民检察院以岳检刑诉(2013)2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建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袁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22时许,被告人袁某某接到郭某某购买毒品的电话,便找到“杰娃”(另案处理)购买毒品后去至岳池县九龙镇东门外“自由人”网吧楼下,将1包毒品以200元钱的价格贩卖给郭某某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从袁某某身上搜出2袋白色晶体状固体颗粒物,从郭某某身上搜出1袋白色晶体状固体颗粒物。经广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袁某某处扣押的2袋白色晶体状固体颗粒重0.3056克,其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从郭某某处扣押的1袋白色晶体状颗粒物重0.2424克,其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检测报告单及鉴定意见、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和照片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明知是国家禁止的毒品,而予以贩卖,其行为侵犯了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构成贩卖毒品罪,应当依法制裁。岳池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袁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自2013年9月6日至2014年3月5日止。罚金已缴纳。)二、从被告人袁某某处扣押的X2-01型黑色诺基亚手机一部,赃款20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徐湛附:相关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