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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双民一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0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曾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曾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双民一初字第859号原告杨某某委托代理人杨正伟被告曾某某委托代理人左建祥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1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新国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李妙担任记录,原告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正伟,被告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左建祥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相识、相恋并共同生活,2011年8月8日登记结婚。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难以沟通、交流,特别是婚后第五个月这种情况越发严重,导致双方矛盾加剧,被告对原告猜疑心重,原告多次解释、规劝均毫无作用,原告无奈于2012年初外出打工以贴补家用。时至今日,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和债务,也未生育子女,作为丈夫的被告对家庭及原告不管不顾,现原、被告已分居近两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原、被告的结婚证复印件,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登记情况。被告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没有彻底破裂,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虽然没有尽到妻子的义务,但是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被告家里为结婚花费了5万余元,为此负债,因原告有骗婚的可能,如果原告坚持离婚,应当共同承担被告所负债务。被告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双峰县井字镇约溪村委会出具的书面证明一份,用以证明原、被告的婚姻状况;2、财物费用开支记录,用以证明被告为结婚的费用开支情况;3、合作批发部销货清单,用以证明被告为结婚操办酒席的费用开支情况。原、被告提交的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作出如下分析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被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1,原告没有提出异议,本院予以采信;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3,原告认为系被告自行书写,故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本院认为,被告提交的证据2,系被告自己书写,因未提交其他证据来结合证实,本院无法认定其反应内容的真实性,故对该份证据本院不予采信;被告提交的证据3,结合当事人庭审期间的陈述,该份证据能够反映基本风俗习惯,与本案的客观案件事实相符,故本院予以采信。综合当事人的举证与当庭陈述以及本院的认证,本院确认如下案件事实:2010年年底,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相识不久后即开始同居生活,2011年8月8日双方在双峰县民政局进行结婚登记,同年10月1日,双方按习俗举行婚礼。婚后,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2012年1月29日,原告杨某某离开被告家外出打工,并与被告曾某某开始分居生活。2013年10月11日,原告杨某某以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曾某某离婚。另查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及共同债务。本案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确已完全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于2010年年底相识,相识不久就开始同居生活,可见双方对待婚姻的态度是草率的,其婚姻基础并不牢固;婚后,由于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的时间不长,加之夫妻之间为家庭琐事经常发生矛盾,导致双方未建立起良好的夫妻感情;现因原、被告双方不能正确对待和处理夫妻之间的矛盾,导致双方较长时间分居生活,且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其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可以认定双方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杨某某要求与被告曾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离婚;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原告杨某某与被告曾某某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由各自享有和承担。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新国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