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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梁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