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28
案件名称
梁某与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钱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苍金民初字第536号原告:梁某。被告:钱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某与被告钱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梁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梁某负担。审判员 刘崇岭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