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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526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庄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5260号原告周某,居民。被告庄某,居民。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立案受理原告周某与被告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周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戴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