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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温民终字第18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温州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与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温州海达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温民终字第189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明珠路管委会办公楼**。组织机构代码:59436428-1。法定代表人:陈友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温州海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滨海园区滨海三道**机构代码:75707883-8。法定代表人:吴光华。上诉人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13)温龙开民初字第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审查,上诉人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认为,上诉人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在人民法院通知的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减交、缓交、免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温州杜尔邦泰富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李佩审判员蔡蓓蓓代理审判员曾慧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詹      旭      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