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上商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15
案件名称
肖和平与金洁、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
法院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和平,金洁,程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杭上商初字第1015号原告:肖和平。委托代理人:杨涛。被告:金洁。被告:程群。原告肖和平为与被告金洁、程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3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和平及其委托代理人杨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金洁、程群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肖和平起诉称:原告在杭州市江干区采荷支路4号一楼利发酒家从事餐饮经营,被告金洁是江干区采荷街道荷花塘社区的干部。荷花塘社区办公室设在利发酒家同一幢楼二楼,原告和金洁比较熟悉。2012年9月29日,被告金洁因生意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约定2012年10月7日归还。借款到期后,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分文未还。被告程群是金洁的丈夫,涉案借款全部是两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故原告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判令两被告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5万元;2、判令两被告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逾期还款利息,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13年7月31日,为人民币2466.67元);3、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为证明其主张,原告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拟证明被告金洁向原告借款50000元;2、手机短信一份,拟证明被告金洁认可欠原告借款50000元;3、户口本一份,拟证明两被告于借款时系夫妻关系。被告金洁未作答辩,也未提交证据。被告程群未作答辩,但在答辩期内向本院递交离婚证一份,拟证明两被告已于2013年4月离婚。审理中,本院依法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当庭质证,认证如下: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3均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予以认定;证据2系打印件,且无法证明该手机号码系被告金洁使用,不予认定。被告金洁、程群未到庭,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对被告程群递交的证据,原告对真实性予以认可,但认为并不影响本案债务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性质。本院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对象将综合全案案情再作认定。根据当事人陈述及确认的有效证据,本院认定案件事实如下:2012年9月29日,被告金洁向原告肖和平出具借条,载明:“今向肖和平借款人民币伍万元整,约定于2012年10月7日前归还”。原告于同日以现金形式将借款支付给被告金洁。另,被告金洁与被告程群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3年4月12日协议离婚。因两被告未归还借款,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决。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金洁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原告要求被告金洁归还借款50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利息2466.67元(自2012年10月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且自2013年8月1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实际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其计算基数、借款期限、借款利率未违反相关法律,本院予以支持。两被告系夫妻关系,本案诉争的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程群对上述债务应负共同偿还责任。两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金洁、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归还原告肖和平借款50000元;二、被告金洁、程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共同支付原告肖和平利息2466.67元(自2012年10月8日起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暂计至2013年7月31日),并支付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的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1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金洁、程群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112元。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02024409008802968)。(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周 蓓人民陪审员 赵惠健人民陪审员 邓沈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杭 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