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民执字第00268-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23
案件名称
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陈军迪、徐小红、陈代迪、陕西朗捷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陈军迪,徐小红,陈代迪,陕西朗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雁民执字第00268-3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樊世荣,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军迪,男,汉族,1976年11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徐小红,女,汉族,1977年11月16日出生。被执行人陈代迪,女,汉族,1975年1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陕西朗捷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小红,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军迪、徐小红、陈代迪、陕西朗捷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雁民初字第052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陈军迪、徐小红、陈代迪、陕西朗捷贸易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信昌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2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雁民初字第05283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陈军迪、徐小红、陈代迪、陕西朗捷贸易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但其未主动履行。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人民币结算账户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信息。本院通过查询被执行人车辆登记信息及房屋产权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陈代迪名下有车牌号为陕AXXX**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本院遂依法予以查封,因该车辆下落不明,故无法予以处置;被执行人陈代迪名下登记有位于西安市XX区XXX路XXXX园X号楼X幢X单元XXXX室房屋一套,该房屋已被本院其他执行案件予以查封,并已进入司法评估、拍卖程序。被执行人现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申请执行人应受偿金额为617130元及利息,未受偿金额为617130元及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雁民执字第00268号案执行程序终结。如果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再行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 卫审 判 员 何 燕代理审判员 闫伟忠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郭宗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