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商申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27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商申字第5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县惠民家园。法定代表人:王正社,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进,江苏苏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吴伟,江苏金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横梁街道山东路51-14号。法定代表人:钟德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大新,江苏江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江苏隆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京永安脚手架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2012)浦商初字第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陈芷和审判员 杜 燕审判员 朱宇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丁会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