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执字第46-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喻良会与陈永才健康权纠纷案解除冻结裁定书
法院
长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喻良会,陈永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长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46-3号申请执行人喻良会,女,生于1969年9月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被执行人陈永才,男,生于1948年7月15日,汉族,四川省长宁县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长民初字第939号民事判决,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喻良会与被执行人陈永才健康权纠纷一案中,于2013年11月5日作出(2014)长执字第46-1号执行裁定,冻结被执行人陈永才在银行的存款。本院现决定划拨存款并解除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陈永才在四川长宁竹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铜锣支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良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 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