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剑阁执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0-29
案件名称
范某某与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剑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剑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某某,李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剑阁县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4)剑阁执字第32号申请执行人:范某某,女,生于1968年10月22日,汉族,中专文化,农民,剑阁县人。被执行人:李某某,男,生于1966年2月4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剑阁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6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剑阁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受理了范某某申请执行李某某婚姻家庭、继承一案,执行标的:500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全部履行了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此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剑阁民初字第13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元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蒲治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