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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涉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玉根与被告崔何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武玉根,农民。被告崔何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根与被告崔何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根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何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玉根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根撤回对被告崔何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玉根承担。审判长  李春艳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