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涉民初字第12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原告武玉根与被告崔何香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涉民初字第1214号原告武玉根,农民。被告崔何香,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武玉根与被告崔何香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武玉根于2013年12月10日自愿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崔何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武玉根的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玉根撤回对被告崔何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武玉根承担。审判长 李春艳审判员 张国强审判员 贾学亮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宋亚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