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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廊开刑初字第00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张某甲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廊坊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七十九条

全文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廊开刑初字第00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廊开检刑诉(2013)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3年12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宋石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9日22时许,被告人张某甲与绰号××到廊坊开发区烧烤摊吃饭,与同在烧烤摊吃饭的被害人刘某相遇。被告人张某甲上前无故辱骂被害人刘某,双方遂发生争吵,争吵期间,绰号“××”用啤酒瓶将刘某额头打伤(经鉴定伤情为轻伤),被告人张某甲拿出随身携带的折叠刀朝刘某挥舞,刘某见状遂逃走。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与被害人刘某达成和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刘某的陈述;证人张某甲、张某甲、周某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刑事判决书、抓获经过、收据、谅解书、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随意辱骂、殴打他人,致人轻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张某甲的亲属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依法可以对被告人张某甲从宽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新罪,依法撤销缓刑,应当数罪并罚。根据被告人张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公诉人的量刑建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七十七第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四十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2012)安刑字第18号刑事判决书关于对罪犯张某甲适用缓刑的判决;被告人张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与前罪有期徒刑二年合并,总和刑期有期徒刑二年又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6月11日起至2012年1月13日止,又自2013年7月24日起至2014年12月2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周治服审 判 员  张敏红代理审判员  苗 雷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洋附:相关法律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第七十七条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或者发现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或者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第四十七条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九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二、最高人民法院五个严禁1、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2、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3、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4、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5、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