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民一初字第12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声伟与韦绍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兴民一初字第1255号原告赵声伟,农民。委托代理人吕秀安,兴业县石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韦绍文,成年。本院在审理赵声伟诉韦绍文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声伟于2013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对其权利的自行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声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赵声伟承担。审判员唐选裕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李振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