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榆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柳二祥与被告王广成、白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二祥,王广成,白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柳二祥。被告王广成。被告白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二祥与被告王广成、白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二祥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二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免收。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