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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榆民初字第0161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原告柳二祥与被告王广成、白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二祥,王广成,白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榆民初字第01614号原告柳二祥。被告王广成。被告白洋洋。本院在审理原告柳二祥与被告王广成、白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柳二祥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柳二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二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40元,免收。审判员  贾海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