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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紫民初字第0071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2

案件名称

[2013]紫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张某某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紫民初字第00716号原告潘某某,男,生于江苏省吴江市,汉族。被告张某某,男,生于陕西省紫阳县,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纠纷双方已协商处理,原告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沙啸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