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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执字88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吴建富与被执行人马宝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建富,马宝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隆执字881号申请执行人吴建富,住隆化县。被执行人马宝玉,住隆化县。申请执行人吴建富与被执行人马宝玉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吴建富于2011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马宝玉履行给付9.1084万元的义务,本院于2011年8月2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马宝玉于2013年12月16日履行了全部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2)隆民初字第174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静乃动审 判 员  谢兆平人民陪审员  刘云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于 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