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新执一字第00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陈思衡与陈尧潘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衡,陈尧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593-2号申请执行人陈思衡,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尧潘,男,汉族。陈思衡与陈尧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思衡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尧潘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17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尧潘现住址不详,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思衡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