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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执一字第0059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9

案件名称

陈思衡与陈尧潘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思衡,陈尧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新执一字第00593-2号申请执行人陈思衡,男,汉族。被执行人陈尧潘,男,汉族。陈思衡与陈尧潘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新民二初字第005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陈思衡于2013年9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陈尧潘支付借款1000000元及利息150000元(利息计算至2013年4月17日),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陈尧潘现住址不详,暂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陈思衡申请退出本次执行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新执一字第0059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康建平审判员  王 虹审判员  雷安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米志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