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执字第0016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谢松伟与侯永龙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松伟,侯永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宁执字第00164号申请执行人谢松伟。被执行人侯永龙。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宁民初字第00034号,于2013年9月1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谢松伟与被执行人宁强县天津高级中学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应交纳执行款3049.89元(含受理费66元)。本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已自动履行法律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宁民初字第0003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案执行费50元由侯永龙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强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