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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49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李萍与张绍庸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渭法民初字第02495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审判员  王海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齐振先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