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新章诉被告陈勤英、李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新章,陈勤英,李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运盐民禹初字第269号原告陈新章,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本市盐湖区安邑办事处上王村三组。被告陈勤英,男,1972年10月11日出生,现住运城经济开发区禹都市场一区东楼12号。被告李平,女,40岁,汉族,现住运城经济开发区禹都市场一区东楼12号。委托代理人薛世杰,山西南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向本院缴纳诉讼费,本院通知其缴费后仍未交纳。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靳文革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代理审判员 范军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王晓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