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民监字第8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7-02-09
案件名称
李勇与陈益明,内蒙古广厦建安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李勇,陈益明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包民监字第88号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李勇,现住包头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益明,现住包头市。申请再审人李勇与被申请人陈益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包民四终字第11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申请再审人申请再审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申请再审人不不但不欠被申请人劳务费而且还多付其13041元。请求依法再审。经审查查明,2008年4月3日申请再审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劳务合同。约定,申请再审人将包头市青山区甲尔坝海威小区三区6号楼项目部分工程清包给被申请人。2009年3月27日申请再审人给被申请人出具一张欠劳务费10万元的欠条。之后,申请再审人给过被申请人3万元,其余再未给付。为此,被申请人提起民事诉讼。本院认为,申请再审人将包头市青山区甲尔坝海威小区三区6号楼项目部分工程清包给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已完成工作任务,申请再审人应当承担给付义务。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再审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李勇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张 磊审判员 王志宇审判员 刘福春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魏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