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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邹民初字第367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陈广贵与顾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广贵,顾士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邹民初字第3679号原告陈广贵。被告顾士菊。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广贵诉被告顾士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广贵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处分,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广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陈广贵负担。审判员 王 彬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保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