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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茌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迪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迪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迪等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迪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