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茌法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迪等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迪等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茌法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杨迪等人。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茌商初字第2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杨迪银行存款30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彭 东审 判 员 张公峰代审判员 马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宋 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