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8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2-14
案件名称
王波与田锋,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王波,田锋,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渝高法民申字第0088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波。委托代理人:彭德高,重庆渝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田锋。委托代理人:郑训和,重庆市酉阳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一审被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星华,该公司董事长。再审申请人王波因与被申请人田锋、一审被告重庆泰睿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2)渝四中法民终字第11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王波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提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 判 长 干建强代理审判员 俞开先代理审判员 敖宇波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屠益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