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张竹卫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乙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深中法刑一初字第239号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乙,男。曾因犯故意杀人罪(未遂),于1985年10月16日被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于2005年7月20日被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罪,于2012年7月14日被刑事拘留,2012年8月21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二看守所。指定辩护人郑某军,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以深检公一刑诉(2013)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乙犯故意杀人罪一案,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乙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因与被害人胡某乙存在感情纠纷,意欲杀害被害人胡某乙。2012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在深圳市龙岗区杨美地铁站a出口楼梯通道杂物间里,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出一把裁纸刀切割、划刺被害人胡某乙的颈部、头面部、手臂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张某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乙符合被锐器切割左颈项部,致左颈总静脉、左颈总动脉断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公诉机关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作案工具裁纸刀一把;2、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前科材料,搜查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3、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徐某、李某甲、许某甲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dna鉴定等;6、勘验、辨认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笔录及现场照片,证人李某甲等人的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光碟一张。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杀害他人,其行为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乙当庭表示认罪,辩解称其和被害人关系一直很好,没想到会杀人。其指定辩护人提出:一、被告人与被害人关系一直良好,在案发前双方有亲密的举动,主观上没有杀害被害人的故意,公诉人提起的证据无法令人信服地证明被告人张某乙杀害被害人的原因。被告人客观上采取的打击行为并非为了使被害人死亡,只是一时兴起的伤害行为,故不应当指控为故意杀人罪。对被告人张某乙指控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应当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二、被告人张某乙动机并不恶劣,主观恶性并不够大,犯罪手段并不残酷,被告人案发前长达八年有正当职业和收入,有稳定的收入,表现良好,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张某乙曾经被鉴定为“病态人格”,并有轻微的智力障碍,在案发前与被害人的亲密举动在医学上有可能会诱发相应的精神疾病,请求把被告人作为不可以控制和辨认自己能力的人,予以量刑或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1年5月,被告人张某乙在深圳市地铁五号线杨某乙站担任保安期间,与被害人胡某乙(女,殁年44岁,湖北省当阳市人)相识后并发展为恋人关系。2012年7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张某乙来到深圳市龙岗区杨某乙地铁站与被害人胡某乙见面,被害人胡某乙将张某乙带到杨某乙地铁站a出口楼梯通道杂物间里约会,被告人张某乙利用给胡某乙拿东西吃之机,从其随身携带的挎包里拿出一把裁纸刀切割、划刺被害人胡某乙的颈部、头面部、手臂等部位,致其当场死亡,后被告人张某乙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胡某乙符合被锐器切割左颈项部,致左颈总静脉、左颈总动脉断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法庭质证的证据证实:(一)物证、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提取被告人张某乙作案工具黄色裁纸刀及被害人的尸体;被告人张某乙辨认出现场照片中死者是被其杀害的胡某乙,黄色裁纸刀是其杀害胡某乙时所用刀。2、提取笔录、扣押清单,证实提取被告人张某乙作案穿用的衣服、鞋子、背包,被告人张某乙对其作案时的照片进行了指认,签名并按指印确认。(二)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实2012年7月12日23时许,布吉公交派出所接到徐小姐报警称:在深圳市龙岗区地铁五号线杨美地铁站a出口楼梯通道处杂物间内发现一名女性死者。2012年7月13日,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决定立案侦查。2、抓获经过,证实2012年7月13日22时30分许,深圳市公安局公安分局布吉公交派出所民警缪杰、潘军在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银湖工业区银旺街9号402房抓获涉嫌故意杀人的被告人张某乙,并对其进行初步审讯,被告人张某乙对其于2012年7月12日晚20:30分许在深圳市龙岗区地铁五号线杨美地铁站a出口楼梯通道处杂物间内用裁纸刀将受害人胡某乙杀死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随后将其带回派出所进一步审理。3、被告人张某乙户籍身份证明材料、情况说明,证实经查询五十年代居民身份证编号尾码表显示其一代身份证为张竹伟,身份证号为××。4、调取通话记录清单,证实(1)手机号码159××××6994(胡某乙)2012年4月14日至7月13日的通话记录。(2)手机号码158××××1351(张某乙)2012年4月14日至7月13日的通话记录。手机通话显示;被告人张某乙与胡某乙通话、短信来往频繁。2012年7月12日晚(案发当晚)23:17:11时,张某乙号码给胡某乙发了一条短信(与张某乙的供述一致),7月13日又陆续发了六条短信。21:31:45主叫被害人胡某乙的电话一次。5、搜查笔录、深圳市公安局布吉公交派出所扣押物品、文件清单,随案移交物品、文件清单,证实2012年7月13日22时20分至2012年7月13日22时50分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侦查人员对张某乙在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银湖工业区银旺街9号402房间住处进行搜查,在张某乙床头角落地面发现皮鞋一双、床上查获单肩黑色挎包一个、保安服一套。深圳市公安局布吉公交派出所扣押(移送):衣服一件(编号ba80081)、深蓝色裤子一条、黑色皮鞋一双、包一个。6、短信照片,证实(1)2012年10月16日从被告人张某乙手机中提取被害人胡某乙照片两张,2012年7月9日至13日发给被害人张某乙的信息。(2)2012年10月16日从被告人张某乙手机中提取被害人胡某乙发给被告人张某乙信息。证明被告人张某乙与被害人胡某乙联系密切。7、现场及视频截图照片,证实被告人张某乙对案发现场的杂物房外部及内部情况的照片进行辨认。辨认出视频截图一是案发当晚8点20分自己从杨某乙地铁站口进如地铁站内的情况。当时其穿这浅色保安服,背着包,装着核桃、青果和裁纸刀。图片二是和胡某乙见面后,她示意他跟着,胡某乙走在前面,带他到杂物房。图片三是张某乙跟着胡某乙往杂物房走。图片四是胡某乙拿着垃圾袋到达杂物房门口。图片五是胡某乙站在杂物房门口等他,远处的a就是张某乙。图片六时张某乙瓷碗胡某乙后,脱下带血制服,离开杂物房,右手关门的情形。图片七是其刺完胡某乙后,衣服放在包里,光着上身从a出口离开的情形。8、监狱罪犯档案资料、前科材料,证实“张竹伟”(即张某乙)因故意杀人罪(未遂),于1985年10月被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1985年12月24日入监,2005年7月20日执行刑满。(三)证人证言、证人杨某丙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晚10点半左右,发现被害人胡某乙的垃圾车在d出口,不见其踪影,遂开始寻到胡某乙,五分钟后在a出口杂物间发现胡某乙,以为其晕倒,于是叫来两个同事。两个同事过来看了一下后还摸了一下胡某乙,便拨打了120。被害人胡某乙接人待物热情,工作中没和别人结怨。2、证人徐某的证言证实当日22时40分,刚进站厅边门时清洁工史某说胡某乙晕倒在杂物间,其与许某甲、史某、李某甲一起到a出口杂物房,当时杨某丙、郭某在杂物房门口说胡某乙晕倒了。许某甲摸了胡某乙一下,出来后发现手上有血,说胡某乙好像有点不行了。其便用自己的和许某甲的电话报警(22时55分)。之后又将情况告诉公司周主任。过后120到场,医生查看后跟他们说胡某乙没有生命迹象并在脖子上有刀口。胡某乙接人待物热情,工作中没和别人结怨。3、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证实当日22时40分李某甲到杨某乙地铁站准备接班,同事杨某丙告诉他胡某乙晕倒了,后到消防通道时发现被害人胡某乙仰面躺在地上,被垃圾袋压着,许某甲将垃圾袋从胡某乙身上搬开,看到胡某乙头朝a出口,脚朝大厅这边,仰面躺在地上。便把她拉起来坐着,发现她上身全是血,左边脖子上有一道4、5公分长平的口子,感觉好像死了。出来后跑去胡某乙家通知她的家人。四五月份时,胡某乙曾告诉她姓张的男子给她打电话,当时她很高兴。6月底时胡某乙请其吃饭,说到时有个东莞做保安的张大哥和另一个保安一起来,她平时喜欢跟这两个人聊天。后来其与胡某乙一家人、史某和东莞的两个保安一起吃饭,“张大哥”说2011年6、7月在杨某乙地铁站上过几天班。证人李某甲辨认出胡某乙介绍认识的张姓男子(张某乙),其与警察给他看的视频的男子有点像。4、证人许某甲的证言证实当晚10点40分左右,其到杨某甲地铁站准备上班,中班保洁员史某跑来说胡某乙出事了,其边跑到a出口通道小房间,打开门看到一双脚,人倒在其右手边。其先拖她的脚,拖不动,再拖她的手,也拖不动。出来后发现满手是血。里面很黑,看不清楚。史某打120,其打110,打通后将电话给了徐某。后李某甲进去把胡某乙扶起来,其进去看到胡某乙脖子上有条大约3、4公分的刀伤,脸上有伤有血,摸了她一下感觉没有鼻息。后120来医生检查后说没有生命迹象。在现场有看到一个黑色的垃圾袋,里面装了很多空的矿泉水瓶,垃圾袋压在胡某乙身上,其将垃圾袋拿开的。5、证人罗某的证言证实被害人胡某乙是其妻子,两人平时关系很好,其平时在老家务农,2012年6月25日来深圳看望胡某乙与女儿,胡某乙劝他长期留下来。6月27日吃饭时认识张某乙。7月份时与张某乙碰面过,当时张某乙称其在送一个朋友。胡某乙日常支出正常,只收过一个红色的手机,胡某乙说是同事张某甲送的。在胡某乙生日时,其送了一条她之前看好的裙子。证人罗某辨认出张某乙就是2012年6月27日中午参加其全家聚餐的张姓男子。6、证人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12年7月12日22点30分许,接到父亲罗某电话说母亲胡某乙出事了,11时许,其与妹妹到达杨某乙地铁站,由于现场被封锁,她们未能进去。看到监控录像中最后与胡某乙接触的男子姓张,6月27号曾与其家人一起吃过饭,对张姓男子了解不多,仅知道在东莞塘厦一个小区做保安,母亲胡某乙仅在吃饭那次告诉他张姓男子是她前同事其他没再提起过。吃过饭后,胡某乙告诉其张某甲送给她一个红色手机。证人胡某甲辨认出张某乙就是就是2012年6月27日中午参加其全家聚餐的张姓男子,死者是其母亲胡某乙。7、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保安队队员,平时上晚班(张某乙要求),和同事关系不错,没有纠纷矛盾,平时精神状况还可以,没什么不对劲,平时没有经常吃药,有用中药泡水喝下火。2012年7月7、8号张某乙曾说他与一名深圳女子好。其在今年4、5月份时见过在塘厦远远见过该女子两次。深圳女子说要和他结婚,但张某乙认为她骗人,并给陈某看了短信,确认下女子是不是在骗他。张某乙说他曾向女子提出要结婚,但女子总是推脱说要等女子的爸爸去世才行。看得出张某乙很爱这名女子,手机里存名为老婆。7月12号晚上21、22点张某乙打电话要请假,并说“不管你批不批,我还要请假,反正我回不了”。但是后来他回来上班并打电话说不需要别人顶班了。8、证人卢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同事,平时工作正常,为人处世不错,有捡饮料瓶的习惯。精神状况很正常,没有见到他吃药,没有听他提起感情方面的事情。也不知道他平时和哪些人接触。9、证人赵某的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其负责管理的塘厦驰力实业有限公司保安队队员,今年3月入职机场保安公司然后来驰力公司上班。去年他也在机场保安公司做过,辞工后今年又入职。张某乙平时上晚班,精神状况正常,没有什么病,其他的不清楚。0、证人许某乙心的证言,证实张某乙是她管理的银旺街9号的租户,2012年4月19日租住在402房,在驰力公司做保安,平时挺热情,忠厚老实,见到人都笑嘻嘻的,精神状况没什么异常。他白天睡觉,四五点才起床,上的夜班。平时就到处捡垃圾易拉罐瓶子等去卖。2012年7月13日下午五六点时许某乙心碰到张某乙拿着一个饭盒回房间,当时神情紧张,匆匆忙忙,也不向平时一样主动打招呼问他“大叔你吃啊?”他“嗯”了一下就走了。(四)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张某乙供述,证实我于1984年的时候杀人被洛阳市中级法院判了无期,当时的名字叫做张竹伟。我与被害人胡某乙是情人关系。2011年5月份我在地铁五号线杨某乙站作保安,认识了被害人胡某乙,两人很投缘,一直有电话联系,不久就相爱了。今年2月我被派到东莞塘厦镇做保安,与被害人胡某乙一直保持这种关系。2012年6月,胡某乙丈夫和女儿来深圳。6月27日,我和胡某乙一家及她的同事一起吃饭,胡某乙家人因此认识了他。我知道胡某乙手机坏了,就买了一个给她。不久,我们再次约定好再四季花城的路边树荫下约会,到了7月12日20时许,我事先没有告知胡某乙,便直接来到杨某乙地铁站,在进入d出口时见到胡某乙。胡某乙示意我跟她走。两人先后进入了a出口的杂物间。当时一进杂物间两人拥抱接吻并抚摸,随后胡某乙躺在地上,对我说:“快点快点,我还有事。”我说:“快什么快,先吃点东西。”就将手伸进包里,掏之前我带给胡某乙的核桃、青果,正好掏到了之前放进去的一把橙黄色的裁纸刀,当时脑子一片空白,控制不住自己,就拿着刀朝她头部及脖子猛刺了几刀,胡某乙一点反应也没有就倒下去了。当时她有没有挣扎不知道,看她没有反应就停手了,待了几分钟等心情平静后,将杂物房门打开,看到自己的穿的保安服上(编号ba80081)有血迹,就将衣服脱了下来,左手提包,右手关门,从a出口离开,刀就留在了现场。后来在地铁附近水沟洗干净手和衣服,打的士回了东莞塘厦镇,一路上还多次拨打胡某乙电话并给她发了条信息(通话清单显示为23:17:11有一条信息,13日又陆续发了六条信息)。到东莞之后我准时上班(夜班)。13号8点下班回到住处把衣服洗了一遍就睡觉了。2点醒来坐车打算去深圳宝安拿药后怕担心赶不及上班而折回。晚上在家里被民警抓获。我与胡某乙很恩爱,将胡某乙的短信都存在手机里,一天没她消息心里会不舒服。案发那天还买了她喜欢吃的核桃和青果。胡某乙老公来深圳并没有影响我们的感情,也没叫她离婚。裁纸刀是案发7、8天前捡到的,随后一直带在身上。胡某乙对我很好,很照顾我,也从不向我要钱,当时为什么会杀胡某乙,自己也想不通,管不住自己的脑子。之前也有类似情况,和前妻感情很好,只因为和丈母娘发生矛盾打了丈母娘后,当晚就不知道为什么拿菜刀砍了前妻。(五)鉴定结论、公(深)鉴(法病)字(2012)5892号鉴定意见,证实死者胡某乙符合被锐器切割左颈项部,致左颈总静脉、左颈总动脉断裂引起的失血性休克死亡。2、公(深)鉴(法物)字(2012)5751号鉴定意见及更正函,证实现场死者胡某乙身旁的绿色玉佩擦拭子、左手指擦拭子、腿边的金蝶牌钥匙擦拭子、胡某乙工作证擦拭子、黄色裁纸刀刀刃部分血迹、刀柄部分血迹、现场墙壁处血迹、胡某乙腰包擦拭子、戒指擦拭子、现场提取带血的杂志1血迹擦拭子、杂志2血迹擦拭子、杂志3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1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3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4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5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61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7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9血迹擦拭子、带血饮料瓶10血迹擦拭子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几率大于99.99。与死者胡某乙的str分型一致,同一认定率几率大于99.99%。3、深康鉴定所(2013)司鉴字第110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1)被鉴定人张某乙存在部分“冲动型人格”特质,但无精神病的诊断依据。(2)被鉴定人张某乙2012年7月12日实施的作案行为无精神病症影响,辨认和控制能力在正常范围。(六)勘验、检查笔录证实:、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警大队于2012年7月13日00时30分至7月13日05时45分,对案发现场深圳市龙岗区杨美地铁站a出口楼梯通道处杂物间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实现场提取玉佩一枚、金蝶牌钥匙一把、工作证件一张、黄色裁纸刀一把、黑色腰包一个、带血杂志3本、不二碗凉茶饮料瓶一个、和其正凉茶一个、加多宝凉茶一个、阿萨姆奶茶一个、康师傅凉茶一个、百事可乐一个、宝矿力矿泉水一个、益力矿泉水一个、康师傅凉茶一个。2、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刑警大队于2012年7月14日15时00分至7月14日17时00分,对案发现场东莞市塘厦镇蛟乙镇社区银湖工业区银旺街9号402房进行勘验检查所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提取男士黑色皮鞋一双。(七)视听资料监控录像光碟一盘,证实张某乙进入龙岗区地铁站以及进出案发现场。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乙无视国家法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乙归案后及庭审中对其杀害被害人的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乙和被害人胡某乙系恋人关系,被告人张某乙的社会危害性、主观恶性具有特定性和局限性,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可对被告人张某乙酌情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乙因与被害人胡某乙存在感情纠纷的作案动机认定,经查,根据被告人张某乙供述及其手机短信联系记录证实张某乙与被害人感情一直良好,联系紧密,不能认定本案的作案动机系存在感情纠纷所致。此外,公安机关在侦查取证及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存有以下问题:一是多份dna鉴定意见没有与被害人及被告人进行科学比对,无法查明是否有关联性,且多份dna鉴定意见的文字表述错误,影响了证据效力;二是《抓获经过》仅描述民警在东莞市塘厦镇蛟乙塘社区银湖工业区银旺街9号402房将被告人张某乙抓捕归案,但没写明民警根据什么线索确定张某乙是作案人?又是根据什么线索确定张某乙的藏匿地点从而将其抓获?三是没有将提取的死者的衣物交由死者亲属及相关证人进行辨认确认。四是没有依法制作审讯录像。上述证据存在的问题,虽然不影响定罪,但不符合判处死刑的证据标准,故在量刑时酌情从轻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张某乙认罪、与被害人关系一直良好等相关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竹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被告人张竹卫使用的作案工具黄色裁纸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挥审 判 员 周 祖 文代理审判员 叶 金 花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磊(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