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商初字第100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与湖南中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湖南中成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商初字第1008号原告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无锡东华会计师事务所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湖南中成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市协丰焊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协丰公司)诉被告湖南中成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协丰公司因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向本院申请缓交受理费,但协丰公司在缓交期限届满后仍未交纳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徐 辉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浦湖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