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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狮民初字第32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7

案件名称

王仁荣与林颖达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狮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仁荣,林颖达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狮民初字第3221号原告王仁荣,男,1968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丰城市。被告林颖达,男,1977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仁荣与被告林颖达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仁荣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仁荣负担。审 判 长  曾文龙代理审判员  蔡志勇人民陪审员  蔡萍萍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鄞志练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