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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9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戴健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戴健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肇德法民一初字第393号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珊,该公司经理。被告戴健坤,男,汉族,住广东省德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戴健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德庆县佳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雄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