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3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朱玉超与安利生、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安利生,朱某某,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滨中民一终字第3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安利生,男,1951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朱某某,女,1996年12月11日生,汉族。法定代理人朱训胜,男,1969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天平汽车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上诉人安利生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邹平县人民法院(2013)邹民初字第488号民事判决;二、发回邹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韩现文代理审判员 王 琳代理审判员 刘 洋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纪菲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