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邢某某,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