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01855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7-18
案件名称
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01855号原告邢某某,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张某某,男,1975年9月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某某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邢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陈 鹏人民陪审员 姚随昌人民陪审员 马新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新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