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靖执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韩光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光来,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靖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靖执字第519号申请执行人:韩光来被执行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本院在执行韩光来与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现因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白山中心支公司已经向韩光来支付完赔偿款1.8792万元,为此申请人韩光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白山民一终字第2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朴京灿审?判?员:?祁汝秀审判员 : 王 强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