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龙执字第519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蓝伟珍与海南唐亿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蓝伟珍,海南唐亿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龙执字第5198号申请执行人蓝伟珍。被执行人海南唐亿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月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蓝伟珍与被执行人海南唐亿贸易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裁(2013)240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对海口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海劳仲裁(2013)240仲裁裁决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运坤审 判 员 蒙 江代理审判员 林志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坤峻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