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商初字第0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1-17
案件名称
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天一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无锡市天一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商初字第0821号原告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江苏纵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无锡市天一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宏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天一行机械科技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6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300元,由原告上海尼那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丁文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叶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