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思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丽娜与陈全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娜,陈全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林丽娜,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全省,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娜与被告陈全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薛佳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