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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思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林丽娜与陈全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丽娜,陈全省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思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林丽娜,女,1972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全省,男,1964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丽娜与被告陈全省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丽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896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阎 彤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薛佳希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