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春霞与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霞,李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号原告郭春霞,女。被告李建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霞与被告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宏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