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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春霞与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朔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春霞,李建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7号原告郭春霞,女。被告李建雄,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春霞与被告李建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春霞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下落不明为由放弃诉权,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春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郭春霞负担。审判员  巩文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宏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