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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76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4

案件名称

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1376号原告: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郭家满,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和文,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安徽文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怀宁县。法定代表人:朱大余,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与被告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无因管理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璞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1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张世龙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诉称:2013年3月至7月份,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职工工资517149元,因其无法及时发放职工工资,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遂与职工协商先行垫付520000元。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垫付职工的劳动报酬52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赔偿原告利息损失。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未予答辩。经庭审举证,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事实如下:2013年3月至7月份,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共拖欠职工工资518149元(含支付王明才8月份门卫工资1000元)。因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董事长朱大余于2013年7月份离厂出走,该厂职工代表遂与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协商,由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先行垫付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拖欠职工的劳动报酬518149元,并于2013年8月6日发放给了70名职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调解书、职工工资统计表、发放表、专用收据、付款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告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为维护社会稳定避免职工利益受损,替被告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垫付职工劳动报酬518149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其垫付款并赔偿其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32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怀宁县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垫付职工的劳动报酬518149元并自2013年8月6日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利息损失。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24元,依法减半收取4512元,由安庆飞鱼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黄璞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石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