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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璧法民初字第0446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8-18

案件名称

璧山县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苏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璧山县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苏昌贵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璧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璧法民初字第04467号原告璧山县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璧城镇向阳街68号,组织机构代码79073636-1。法定代表人刘家源,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家国。被告苏昌贵。本院在审理原告璧山县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苏昌贵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璧山县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璧山县家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16.5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冬 梅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吴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