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2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与莫福海、岳鹏、东莞市森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莫福海,岳鹏,东莞市森鸿物流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中法立民终字第72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莞太路糖酒大厦1-2层及附楼,组织机构代码为98195180-6。负责人:李军凯,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莫福海,男。原审被告:岳鹏,男。原审被告:东莞市森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寮步镇牛杨凤凰路67号,组织机构代码为55560797-3。法定代表人:黄小平。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莫福海及原审被告岳鹏、东莞市森鸿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2013)东二法民三初字第8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查明,原审法院于2013年9月10日收到上诉人上诉状,并于2013年9月17日向上诉人送达了《缴交上诉受理费通知单》,限其于接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七天内预交有关诉讼费用,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未于限期内向本院缴付诉讼费,亦未提出缓减免交费用的司法救助申请,因此,本院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新春审 判 员 李远伦代理审判员 王九龙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玉燕第2页共2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