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平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蒋晓晶诉前财���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蒋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杨豪,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蒋晓晶,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平民保字第7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王天恩、范芝训、刘小巧、范知恩、张玉华、被申请人蒋晓晶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晓晶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占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