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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保字第17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3-0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蒋晓晶诉前财���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蒋晓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平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保字第17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住所地平武县龙安镇。负责人杨豪,该行副行长。委托代理人唐江平,男,该行职工(特别授权)。被申请人蒋晓晶,女,生于1986年5月20日,汉族,住平武县龙安镇。本院于2013年11月27日作出(2013)平民保字第733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本案审理终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武县支行与王天恩、范芝训、刘小巧、范知恩、张玉华、被申请人蒋晓晶达成调解协议,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作出(2014)平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蒋晓晶的银行存款4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剑平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唐占泓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