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保字第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4-26
案件名称
朱希修与刘方坤、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朱希修,刘方坤,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淄博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保字第1-1号申请人:朱希修,男,1952年2月4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刘方坤,男,1972年4月2日生,汉族,被申请人: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申请人朱希修因被申请人的财产随时即有转移的可能,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予以查封、扣押。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为了避免给申请人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山东泰宝防伪技术产品有限公司所有的鲁c×××××号轿车一辆。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 宁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玉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