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舞民初字第117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原告燕芬诉被告潘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舞钢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舞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燕芬,潘得普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舞钢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舞民初字第1170号原告:燕芬,女,1963年5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舞钢市。委托代理人:罗方。被告:潘得普,男,51岁,汉族,住舞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燕芬诉被告潘得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燕芬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燕芬撤回对被告潘得普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75元,由原告燕芬负担。审判员  任书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谷聪一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二)、(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