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虞刑初字第224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9-08-20
案件名称
朱路线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虞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当事人
朱路线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虞刑初字第224号公诉机关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路线,男,197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住河南省虞城县。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0月30日被虞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未批捕于同年11月8日被该局监视居住,同年1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以虞检刑诉(2013)3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路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3年1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建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路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虞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朱路线在虞城县黄冢乡经营生猪肉,为使其出售的猪肉颜色好看、销售畅销的目的,在明知“荧光增白剂”有毒有害情况下,在出售生猪肉前用“荧光增白剂”清洗,然后再出售给周边的群众。针对以上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书证以及鉴定意见等证据,认为朱路线在明知“荧光增白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在出售生猪肉前用“荧光增白剂”清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故提起公诉,请求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朱路线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证明、证据登记保存清单、卫生部公布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光学影像检验报告、李建国、杜金岭、朱运展、马解放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路线在明知“荧光增白剂”有毒有害的情况下,在出售生猪肉前用“荧光增白剂”清洗,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朱路线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结合本案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路线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傅玉杰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清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