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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贾塔民初字第0223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2-08

案件名称

张华与李刚、李贤平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华,李刚,李贤平,李加全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贾塔民初字第0223号原告张华,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张伟,徐州市贾汪区塔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刚,男,1981年3月2日生,汉族。被告李贤平,女,1978年8月23日生,汉族。被告李加全,男,1954年11月24日生,汉族。原告张华诉被告李刚、李贤平、李加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华的委托代理人张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刚、李贤平、李加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华诉称,2012年4月23日,被告李刚、李贤平因做生意需要向我借款30000元,并由其父李加全担保。后经我多次向三被告催要,至今分文未付。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30000元。被告李刚、李贤平、李加全未到庭、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3日,被告李刚、李贤平因做生意需要向原告张华借款30000元。被告李加全为其提供担保。被告李刚、李贤平向原告张华出具了借条1张,借条内容为:“今借张华现金叁万元正(30000.-),(320305198103023037),借款人李刚、李贤平,2012年4月23日。”被告李加全在借条担保人栏签名、捺印。因三被告未偿还借款,遂引起本案纠纷。上述事实,有借条一份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证据已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根据原告张华提供的被告李刚、李贤平书写的借条及原告的庭审陈述,足以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的借贷关系。被告李加全在担保时,未约定担保的范围、期间及方式,应对30000元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李刚、李贤平、李加全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刚、李贤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借款30000元。二、被告李加全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公告费620元,共计1170元,由被告李刚、李贤平、李加全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夫军人民陪审员  王玉珏人民陪审员  耿 伟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