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中民申字第1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4-30
案件名称
尚军与尚淑娟共有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尚军,尚淑娟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中民申字第1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尚军,男。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尚淑娟,女。再审申请人尚军因与被申请人尚淑娟共有财产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青民一终字第3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尚军申请再审称:一、申请人尚军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申请人的父母一直由其供养,父母所有的生活开支和住院治疗费用也都是本人支出,当时有些证据没有找到。另外,有些证人因交通原因未出庭作证,现申请人把所有的证据材料全部准备齐全,足以证明一、二审判决错误。二、根据《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申请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不尽赡养义务的,应当少分或不分。本院认为:涉案款项系尚军、尚淑娟父亲尚卿汝因医疗过失死亡所得的各项赔偿金,尚军、尚淑娟及其母亲均有权分割。尚军在另案与尚淑娟继承案件一审庭审笔录及该案的上诉状中均认可涉案款项当时是由其保管。一审法院据此认定涉案款项由尚军保管,并无不妥。一审法院在扣除双方父母丧事费用及母亲的生活消费支出后,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予以分割于法有据。现尚军又提供新证据,证明尚卿汝7万元死亡赔偿金已全部用于父母治病、消费开支,尚军提供证据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新证据的情形,且尚淑娟不认可尚军提供的证据,故本院对尚军提供的证据,不予采信。关于尚军提出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的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多分的问题。被继承人尚卿汝的死亡赔偿金并非被继承人的遗产,但可参照遗产进行分配,尚军没有证据证明尚淑娟没有尽到赡养义务,其要求多分尚卿汝赔偿金的再审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尚军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尚军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单克强审 判 员 山 桥代理审判员 翟连颇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任盛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