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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丽景民初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06-09

案件名称

徐陈生与景南乡渔际村卫生室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陈生;景南乡渔际村卫生室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丽景民初字第468号原告:徐陈生。委托代理人何盛元。被告:景南乡渔际村卫生室,住所地:景宁县景南乡渔际村。法定代表人:徐明象。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陈生与被告景南乡渔际村卫生室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陈生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对其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亦未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利益,故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陈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原告徐陈生承担。审判员  叶俊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尤姗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