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保字第461-1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7-04
案件名称
付申合与栾新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付申合,栾新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高民保字第461-1号申请人付申合。被申请人栾新梅,成年。申请人付申合与被申请人栾新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2月6日扣押被申请人的车辆。现因被申请人已缴纳保证金,被申请人要求解除扣押,申请人同意解除扣押。本院认为,被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栾新梅驾驶的车牌号为鲁G×××××号轿车一辆(现停放在高密市公安局交警大队指定停车场内)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储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 晴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