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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建商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谷成、李有梅与秦跃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成,李有梅,秦跃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58号原告谷成,民营业主。原告李有梅,民营业主。被告秦跃进,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成、李有梅与秦跃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成、李有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成、李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成、李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谷成、李有梅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