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建商初字第0658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谷成、李有梅与秦跃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成,李有梅,秦跃进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建商初字第0658号原告谷成,民营业主。原告李有梅,民营业主。被告秦跃进,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成、李有梅与秦跃进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谷成、李有梅于2013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谷成、李有梅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成、李有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8元,减半收取979元,由原告谷成、李有梅负担。审 判 员 夏云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代) 金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