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民一初字第01400号
裁判日期: 2013-12-16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李洪栓与龚国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定民一初字第01400号原告:李洪栓(反诉被告),男,1967年6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定远县工业园区。委托代理人:薛模胜,定远县池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龚国法(反诉原告),男,1970年生,汉族,务工人员,住肥东县。委托代理人:曹雷,安徽天定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3年7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洪栓与龚国法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邵向军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在审理中,因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较大,案情复杂,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邵向军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书记员 杨 艳